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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丰县委书记王仲被判处死刑
2009-04-20 16:14   南方日报
 

利用职权 贪污受贿 数额巨大 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前海丰县委书记王仲被判处死刑

昨天在汕头召开一万七千人的宣布执行大会后,将王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本报讯 原中共广东省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前海丰县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王仲,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总额达六万九千七百四十九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最近,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仲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天在汕头举行一万七千人的宣布执行大会,会后将罪犯王仲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罪犯王仲,男,天津市蓟县人,现年五十六岁,一九四七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一九七六年二月起任海丰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一九八一年八月调任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王仲在海丰县工作期间,蜕化变质,执法犯法,从事经济犯罪活动。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日《人民日报》报道了海丰县四艘缉私艇人员执法犯法被逮捕法办的消息之后,王仲自感问题严重,为了掩盖罪行,与妻子陈巧兰、儿子王建成等人将赃款赃物转移疏散到八个亲友家窝藏,并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

王仲身为中共海丰县委书记、革委会主任,并实际担负领导、指挥海丰县缉私工作的重任,竟无视国法,利用职权,肆意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在他的纵容和影响下,海丰县一些干部和缉私物资管理人员乱拿和私分缉私物资的现象很严重。海丰县走私贩私一度泛滥成灾,社会秩序混乱,沿海一些社、队的基层党组织丧失战斗力,有的甚至烂掉了,王仲负有领导责任。王仲的犯罪活动,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声誉,危害了社会主义事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广东省委、汕头地委对王仲案件极为重视,一九八二年二月底派出检查组进行调查。与此同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检察分院也立案侦查,掌握了王仲大量的犯罪事实。八月二十四日,中共广东省委批准汕头地委决定,开除王仲党籍,撤销其一切职务。同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分院批准将王仲依法逮捕。经办案人员查证,确认王仲以上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并从王仲家中及其窝赃点搜查、追缴了大批赃款赃物。

(1983.1.18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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